哈尔滨商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19-10-20浏览次数 :

哈尔滨商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91013日哈尔滨商业大学第三届“双代会”审议通过)

 

  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为推进我校的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哈尔滨商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部、直属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人数在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二级民主管理的制度。其性质、作用、职权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与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二级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与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劳务酬金和津贴、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4)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六条 院长或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或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或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系、所、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本部门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教学科研人员所占比例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院(系)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二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独立建制的学院、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都应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和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届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也可以委托分工会作为二教级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该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审批;教代会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3)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第五章 大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议程 ,应有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如有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视需要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十八条 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主席可安排有关人员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也应在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分别作动员讲话和总结讲话。同时,可邀请校领导到会讲话。

    第十九条 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比较充分地讨论和审议领导报告与讲话的时间,还要有大会表决和做总结的时间。

    第二十条 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大会的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同时,要认真做好会场的布置工作。包括要有会标、主席台和发言席等。大会开始时有条件的要奏国歌。大会结束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